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5时2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FE****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江海大道地面道路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三庙村八组江海大道地面道路与园林路灯控路口时,超速闯红灯通过路口后避让不及,苏F****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右侧偏前部位与同方向左转弯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NT31****电动二轮车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死亡,电动二轮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苏FE****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的苏F****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案发时行驶速度为66-71km/h(案发道路限速40 km/h)。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被告人刘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人口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顾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痕迹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  倩

检察官助理  杨宝川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