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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70********,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住山东省诸城市******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害人仇某某,女,殁年69岁。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GL****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徐州市民主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和平路交叉口北约100米处左拐未果,起步直行时因疏于观察,与从该车前方横过道路的仇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仇某某当场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仇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颅脑损伤、四肢损伤等多发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仇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保护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执勤民警报告;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收条、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黄绍清

  2020年114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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