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地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赣B****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2400kg,实载38150kg,超载207.7%)沿**国道瑞金市**乡路段由北往南行驶。17时35分许行驶至瑞金市**乡**村“****厂”门口路段时,刮撞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水长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刘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静
检察官助理:卢延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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