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镇,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持C3驾驶证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27线255公里+100米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水县**镇**村**路段,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沂水县**镇**村尹某某、赵某某碰撞,致尹某某受伤,构成重伤二级。经事故原因分析,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弃车逃离案发现场并于次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尹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富华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86496****);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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