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7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冀HR**号自卸低速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滦平县**镇**村**路段,与前方道路西侧路边行人陈某某腿部碾轧,造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陈某某左下肢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经滦平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立案手续;(2)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3)承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5)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等;(6)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7)车辆买卖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周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 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司临鉴[2020]第138号;(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痕迹记录书。
7.视听资料:光盘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是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保德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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