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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25日08时19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行驶至翟营大街**市场门口附近,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裕华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6.户籍信息及政治面貌证明;7.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监控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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