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家**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镇**村**屯。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0时2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吉A*****哈弗牌小型轿车沿京哈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哈尔滨方向269KM+450M附近时,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冀C*****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被追尾后失控又与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某及乘车人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某某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1日死亡。
经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特重型闭合型颅脑损伤合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A*****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19km/h;冀C*****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4km/h。
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秦皇岛支队秦皇岛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梁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梁某某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报警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毓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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