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10时15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肃宁县**镇**庄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的葛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葛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葛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肃宁县**镇**村;

2.案卷材料一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