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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卢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卢氏县***乡街上取快递,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刘某某报警后,被民警发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抽取血液检验。2020年5月22日,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58.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抽血过程等视频资料;鉴定意见;证人白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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