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河南省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4月09日23时许,在孟津县龙马路与慧林路交叉口南100米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撞住道路上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刘某某、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所送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9.2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相关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赔偿凭证和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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