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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59********,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措施不全(无灯光装置)的无号牌三轮车,沿济源市玉皇庙村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第四居民组上坡路段时,车辆脱档后溜过程中与在车后推车的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通过其女儿拨打120。在明知被害人的女儿报警情况下,仍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伟

郭爱华

二0二〇年一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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