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2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货车司机,住浙江省常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行车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浙HA7****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杭州市驶往衢州市方向。22时24分许,途经诸暨市十店线9KM+800M应店街镇巽坞村地方时,因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行人动态,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同向前方行走的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6日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赵某某系颅脑损伤、胸腹腔多脏器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过磅单,门诊病历资料、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书,警情卷宗,通话详单,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卡口照片,车辆协作运营合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温理清、胡某某等人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车辆鉴定报告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刘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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