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乡,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月*日*时*分许,驾驶辽C****9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海城市铁西**交通岗处右转弯时,因忽视行车安全,与右侧同向行驶的电动车驾驶人朱某某(被害人,男,殁年54岁)发生刮撞,造成车辆损坏、朱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多脏器破裂,失血过多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保险单复印件、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忠刚
检  察  员:  万远宾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