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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持D证驾驶鄂R****0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多祥镇六门路村通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六门路村三组地段,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撞倒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某甲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并能够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110报警受理单、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20年4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2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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