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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组**号,住武汉市江汉区**街道**社区**街**号**栋**单元**楼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鄂A****1号唐鸿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北一路新城桃李郡建筑工地出来左转弯掉头时,将在路口清理该工地渣土的被害人毕某甲撞伤,被害人毕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日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毕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单、死亡证明、殡葬证、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毕某乙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赔偿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玲艳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村**小镇**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98666****。保证人代某某,联系电话:1552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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