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69********,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务工,住汉川市**镇**村**组,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16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鄂KE****小型面包车沿汉川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路口时将横穿公路的行人黎某某撞倒,致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当晚22时10分,刘某某驾车行驶至**路口拨打110报警投案,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2020年4月27日12时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叶某某、陶某某、严某某的证言;2.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孝感市公安局122接处警记录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鉴定;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汉川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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