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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1199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出生地陕西省清涧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号,现住陕西省清涧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1118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K*****/陕K*****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新316国道由随州市往厉山镇方向行驶,当天01时许,当货车行驶至新316国道1298KM+500M路段处时,因未尽到夜间谨慎驾驶义务,与前方未知名行人相撞,从而造成车辆受损,未知名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未知名死者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后经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未知名行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及时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寻人启事照片、刘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陕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证复印件、关于查获刘某某的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寻找无名氏的过程以及对无名氏尸体火化的相关材料、刘某某交通肇事案移送审查起诉情况说明、刘某某的身份信息;2.证人余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够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本院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期间均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潇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清涧县******号,联系电话1822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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