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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半挂车,沿320国道由长沙往邵东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双峰县梓门桥镇邓家塘村地段时,追尾碰撞同向左前方由宋某甲驾驶的湘K4****三轮汽车,致宋某甲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经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乙、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应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检察官助理:杨硕林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024****。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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