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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牌中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衡南县**镇**街上,撞倒被害人蒋某某,造成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赔偿23.3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贺胜利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一清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平原

检察官助理:文焱冬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97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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