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队,现住湛江市麻章区**镇**队**宿舍**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06时2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G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湛江市麻章区**圩沿麻章区**路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路**村路段时,因其驾驶车辆行车不注意安全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廖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搭载被害人陈某某)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被害人陈某某现场死亡和被害人廖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自动投案。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被害人廖某甲、陈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刘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一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二)证人证言:廖某乙的证言;(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四)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五)鉴定意见: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尸)字〔2018〕120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滢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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