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镇**村**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标准规定的黑C****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青梅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桥北端时,与前方被害人孙某某(男,殁年76岁)同向驾驶的台铃牌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孙某某经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9年6月27日,牡丹江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孙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交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彬
2019 年11月12日
附:
1. 诉讼卷宗2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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