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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建筑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沿凉州区**镇**村**组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组高某某家门前路段时,与道路南侧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张某某经武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2月21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2.72mg/100ml。2020年2月25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冀H**号雅阁牌小型轿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安全技术状况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灯光信号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该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范围约为76km/h-80km/h。2020年2月28日,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本院公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刘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娟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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