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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乡******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2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甘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徐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将道路右边骑停的甘K*****号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礼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驾驶人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李某某系生前头颅后枕及右侧背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肩胛骨、肋骨多发骨折以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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