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惠安县**镇**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三轮电动车从惠安县***镇*****小区出发,行驶至**镇**路时,因操作不当冲撞在路右边摆摊的被害人郑某乙,造成刘某某、郑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亲属先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后返回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乙不承担本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郑某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郑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7.视频资料和电子数据:视频截图和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宏
检察官助理张纪平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