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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号,现住浦城县**乡**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05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闽HLG***小型普通客车,由浦城县**沿**大道往浦城县**加油站方向行驶,行经**大道**路口,刮碰同向由被害人陈某某 驾驶正在由慢车道往快车道变更车道的无牌二轮电动车,造成陈某某受伤。2020年02月13日,被害人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浦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05时47分向浦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测)、鉴定意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制作的技术鉴定意见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车辆安全状态鉴定意见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尿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永胜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 被害人已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附侦查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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