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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2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2020年1月6日经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0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三轮车(属正三轮摩托车定义范畴),沿绥化市北林区中直路西侧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四路与北五路之间利达摩托车经销公司门前时,将行人梁某某撞伤,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梁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死者梁某某符合生前在机动车案发现场,头面部受钝性物体作用,造成脑挫裂伤、脑内血肿、硬脑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水肿等致重度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不承担责任。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户籍证明、摩托车收据、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

5.现场勘察调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时主动与路过的警车一同拉乘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具有自首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如其行为不致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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