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8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灌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号,现住贵州省安龙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7年9月19日被广西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被广西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广西桂林叠彩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29日,2019年11月29至2019年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51231740)载被害人李某某由兴义市**开发区往安龙县**镇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当行驶至**大道**段(小地名:**路口)处,该摩托车在左转弯时车身右侧与对向由陈某某驾驶的贵E****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左侧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李某某死亡及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
经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调取证据清单、光盘制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娟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镇**村,联系电话:1337734****。
2.卷宗伍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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