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0月9日18时许,驾驶辽C****8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城市东四镇大二村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里某某(被害人,男,卒年62岁)撞倒。肇事后,刘某甲驾车逃逸。后孙某某驾驶的辽C****9号五菱牌小型汽车、刘某乙驾驶的辽C****6号轻型箱式货车、某某某驾驶的辽C****6号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相继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躺在道路上的里平碾压,造成里平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里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颈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多脏器损伤破裂,失血过多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里某某、孙某某、刘某乙、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行车证及保险单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里某甲、孙某某、刘某乙、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鞍山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等;
5.勘验笔录:海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利 莉
助理检察员: 马一宁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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