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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进贤县**镇**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赣******号车辆经S524省道由西往东行驶,鞠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车牌“大洋牌”两轮摩托车经S524省道由东往西行驶,当日12时45分许,刘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S524省道10KM路段时,刘某某驾驶车辆在超车过程中越过道路中间黄实线,车辆前部与鞠某某驾驶车辆前部发生碰撞,造成、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鞠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于事故发生当日在事故现场向办案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祝君

检察官助理:童学谦

2020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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