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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4月1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F*****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室内搭乘被害人吕某某、徐某某、杨某甲,货箱内搭乘被害人蒋某甲、龚某某、杨某乙、蒋某乙,由通江县诺水河镇街道方向往诺水河镇徐二湾村一社方向行驶。14时10分许,该车行驶至通江县诺水河镇徐二湾村村道(小地名“水井湾”)处倒车时,坠下其行驶方向道路右侧路外山坡,造成被害人杨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刘某某、被害人蒋某甲、龚某某、徐某某、吕某某、杨某乙、蒋某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甲、龚某某、徐某某、吕某某、杨某乙、蒋某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委托他人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警,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华国

检察官助理:胡义娟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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