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遂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遂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委前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证据: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