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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道**号**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与其取得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照成工牌轮式装载机,由重庆市九龙坡区民盛路往华宇锦绣华城方向行驶,至九龙坡区民盛路福茄路路口起步时,与同车道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后正在起步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牌照电动两轮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电动两轮车受损。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刘某某查获,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110接警单、死亡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商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正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家欢

检察官助理:石  磊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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