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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小区**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同年9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F****的小型轿车,搭载贺某某等人,沿重庆市渝北区两江大道行驶。当刘某某驾车行驶至龙驿大道左转弯时,与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任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任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某、任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杨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钝性机械性暴力造成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前来处警时将刘某某当场查获。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已对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若赔偿被害人任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彦霖

检察官助理:窦  启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2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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