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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职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雨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家属涂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9时45分许至23时,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城对面的“**店”吃晚饭,期间刘某某喝了约四两白酒。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火锅店出发往雨花区**路方向行驶,途中在雨花区**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口时,遇被害人言某某在该路口由西往东横过马路,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超速通过路口未及时发现行人,快速撞击被害人言某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短暂停车便继续驾车往南行驶逃离现场。次日凌晨2时30分许,在长沙市雨花区**派出所**社区**路**号**栋**房中,被告人刘某某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此次事故经雨花区交警大队分析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毫克/100毫升;其所驾湘******小型汽车碰撞行人的行驶速度约为108Km/H。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获得经济赔偿并对被告人刘某某给予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照片及指认照片、找寻尸体情况说明、涉案车辆行驶卡口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言某某身份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贺某某、杨某某、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及所附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6月5日

附项: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2756****;

2.移送案卷二册,含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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