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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阿瓦提县,现住址:阿瓦提县**连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新NC****号车(车主:刘某甲),在国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公里+**米处前路段超越前方车辆时,超速驾驶(时速86km/h;限速80km/h)车辆,与相对方向由阿某某驾驶(载有乘车人:海某某)的新N4****号车发生相碰,被害人阿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海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丧葬费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结果发生,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3127****。

2.案卷壹册,起诉书8份和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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