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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6日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甘K*****号“双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4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353公里+400米武都区马街镇高桥村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姜某某刮撞,造成姜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6月1日刘某某投案自首。经武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太立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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