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人,住商南县**镇**社区**委**组,农民。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商郧路由北向南行驶,19时25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商郧路白蛇沟隧道南口700米处(商南县湘河镇三官庙境内)时与相对方向张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甲受伤,张某甲经商南县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8日10时22分死亡。经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中: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靠右侧通行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形成的另一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宝成
检察官助理:曹亚娟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电话:1780914****、1866569****;担保人毛某某电话:1399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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