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45岁,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蓝色欧玲牌中型栏板货车,沿青州市**街道办事处**中心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州市**路与**庄**街三岔路口处时,突然刹车失效,所驾车辆快速冲撞路口处一防疫棚后,又与行人杨某某(女,汉族,50岁,1970年**月**日出生,籍贯:山东省青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张某某以及鲁******红色珠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张某某)、路边的防护栏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张某某受伤,造成防疫棚、鲁******红色珠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道路防护栏受损。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经青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件单、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电子档案、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强险保单、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克分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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