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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 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E****1号猎豹牌吉普车,沿林甸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林甸县糖厂住宅楼前附近时,与行人被害人于某某(男性,殁年69岁)发生相撞,致使于某某当场死亡。经林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大量失血死亡。另经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林甸县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侦破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363号、黑众大【2019】交司鉴字LD46-5号、(黑甸)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29号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进丰

检察官助理:曹天雪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林甸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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