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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2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M****5号奇瑞牌轿车,沿着海伦市**乡至**镇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伦河天天旺制粉有限公司路段时,与骑自行车同方向而行的刘某某、孙某某和骑电动车同向而行的王某某等三人相撞,致三人骑行车辆损坏、刘某某重伤、孙某某颅脑损伤、刘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肇事后,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投案自首,拨打120急救受伤人员。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结案报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付某某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绥化市人民医院鉴定中心和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二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栋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卷宗一册,

2、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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