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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罪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4时49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车,沿三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源县**镇**村路段,超车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对行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面包车正面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王某某经沂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沂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树波

检察官助理:张田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朐县**镇**

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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