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031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郭寨村行驶至张刘庄路段时,撞到同方向步行的任某某,造成二轮电动车受损、任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佳佳
检察官助理 张安静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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