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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罪)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社区**路**号,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8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当涂县X01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太白镇龙山村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超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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