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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萧山**快递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电动机动车在杭州市萧山区**镇上送货,当日中午11时35分许,当其开车沿萧山区**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市场南门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路的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势已构成重伤二级。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主要过错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及其所在的杭州萧山**快递公司已赔偿被害人8万元,保险公司先行赔付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检察官:王婉露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公安卷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3、随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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