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F4****号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碑店市白马环岛南侧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过马路的行人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集体分析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归案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魏丽颖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3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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