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址唐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4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8时45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R*****小型面包车沿京赞线由东向西行驶到唐县**村路段时,与行人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刘某某当场报案,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经唐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刘某某与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死亡登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车速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3.现场勘查记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
检察官助理:李志鹏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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