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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41971********,回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十堰市张湾区**浴足城,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路**号,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6日,自2020年1月6日至2月6日);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5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十堰市张湾区**浴足城期间,多次容留、介绍李某某、肖某某、李某、吴某某等多名妇女卖淫,并从每次卖淫所得中分成牟利。

1、2019年6月10日17时许,卖淫女吴某某与嫖客王某在**浴足城发生性关系,后王某微信支付嫖资1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嫖资40元。

2、2019年6月2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为嫖客方某介绍性服务项目后,安排肖某某与方某在**浴足城发生性关系,刘某某收取嫖资100元并分得40元。

3、2019年7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安排李某与嫖客在**浴足城发生性关系,刘某某收取嫖资150元并分得60元。

4、2019年7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心满浴足城为嫖客邓某某介绍性服务项目并收取嫖资800元后,安排李某某为邓某某提供性服务,邓某某在十堰市六堰**宾馆4068房间登记住宿,在该房间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刘某某分得嫖资320元。

5、2019年7月3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浴足城为江某介绍性服务项目,江某微信支付嫖资600元给****,刘某某安排李某某到江某登记住宿的十堰市六堰**酒店8506房间,江某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刘某某分得嫖资240元。

6、2019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魏某某介绍性服务项目后,魏某某支付宝支付嫖资150元给刘某某,刘某某安排李某某与魏某某在**浴足城发生性关系,刘某某分得嫖资60元。其后,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瞿玉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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