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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1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月15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多次介绍卖淫女罗某某、黄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致使多人到罗某某、黄某某处进行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取好处费2000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勇      

                               202122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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