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78********,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按摩店老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路**号。2019年8月28日因介绍卖淫被樟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至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卖淫女王某某以及微信名为“绝恋”(微信号为**)、“艳子”(微信号为**)、“唯一”(微信号为**)、“无语小姐”(微信号为**)、“抛弃自尊”(微信号为**)的卖淫女介绍嫖客50余次,每次从卖淫女处收取40元或50元的费用,共获利2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皮某某、朱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卖淫女介绍嫖客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小寒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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