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13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曾国荣,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通过微信联系“安晴管理”(具体情况不详)、黄某某(分案处理)安排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从中赚取介绍费,期间成功介绍卖淫三次,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2月1日4时许,陈某文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提出让刘某某安排女孩进行嫖娼,后刘某某通过“安晴管理”安排了一名卖淫女“珍珍”(具体情况不详)到莞城区品尚商务酒店提供卖淫服务。因陈某文直接向“珍珍”支付费用600元,刘某某未能获取介绍费。
2018年12月16日1时许,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提出让刘某某安排女孩进行嫖娼,后刘某某通过“安晴管理”安排了一名卖淫女到东城区天使恋人酒店8865房提供卖淫服务。后杨某向刘某某支付费用1000元,刘某某将其中800元转给“安晴管理”,自己获取200元介绍费。
2019年11月30日1时许,“诗酒趁年华”(微信昵称,具体情况不详)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提出让刘某某安排女孩进行嫖娼,后刘某某通过黄力艺安排了一名卖淫女到花园新村如意楼住宿提供卖淫服务。“诗酒趁年华”向刘某某发了微信红包88元,刘某某予以接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焕年
检察官助理: 刘佩欣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赃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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